什么是商标许可类型,什么是共同侵权?

2019-07-01软著专员

在商标法中,商标权经常是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批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享有,可是当发生商标权使用许可或者商标权继承等情况下,就会出现商标权分享的问题。商标权中的一些权利甚至全部权利,可以通过合问等方式使之与商标所有人在时间与空间上相分离,进而使商标权中一部分权益转移给商标权的被许可人,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商标许可类型。

一、什么是商标许可类型

在商标被许可的场合,商标使用许可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独占使用许可,其含义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第二种是排他使用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第三种是普通使用许可,即指注册商标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仍然可以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法第53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上列三种被许可人,另外也包括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有人主张,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己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过注册商标人的特别授权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这种说法值得商榷。

在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场合,商标注册人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已经将商标权全部转让给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被许可人实际上已经取代了商标注册人的地位,因此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和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他们却不能自行就商标侵权行为起诉。

二、什么是共同侵权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情况是几个被告共同侵权。共同侵权的条件是,被告在主观方面有共同过错,共同过错表现为被告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而排除某个被告的行为偶然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竞合。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对被告在实体上要分清责任,程序上可以不要求被告参加共同诉讼。被告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因为消极地不作为而导致侵权的案例是很少见的。积极作为具体表现在被告之间在进行意思联络之后有明确的分工,包括委托设计、印制侵权商标标识、委托加工或者共同制造侵犯商标权商品的成品和半成品、以及负责商标侵权产品的监制、总经销、包销或者分销、仓储、运输、隐匿、邮寄等职能。在上述场合,商标侵权行为损害的共同性和不可分割性是由各个被告的共同过错造成的,是被告集体行为所致。因此在诉讼中,他们应当列为共同被告,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共同诉讼。如果上述被告不在同一地点,任何一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都对这一商标侵权的共同诉讼有管辖权,也即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任何一个侵权人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在起诉状中,原告可以以共同诉讼的诉因,将上述住所地不同的所有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一个案件的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对商标的许可类型的一些介绍,及对共同侵权这一概念的简单了解,好了,今天的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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